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获得感、更好服务民生、遏制违规提取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如下调整。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获得感、更好服务民生、遏制违规提取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实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1、用户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2、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必须符合我市贷款条件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格式见附件一),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所需材料均按照我市政策规定执行。
更新于: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