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纯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将纯商业性住房贷款全部或部分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纯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将纯商业性住房贷款全部或部分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携身份证、商业借款合同及最近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是否具备商转公贷款资格、测算最高可贷额度进行初审。
(2)职工到商业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取得商业银行出具的书面同意证明后,凭书面同意证明、商业借款合同、最近还款凭证、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及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商业银行代为保管的,可提供经商业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3)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后,将贷款资料流转至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通知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
①本套房产抵押。职工用商业住房贷款所购房屋进行顺位抵押登记,积极配合商业银行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②另一套房抵押。职工可提供本地另一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抵押,房屋产权不限,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
(4)抵押到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进行放款。为确保当天还款成功,商转公贷款放款手续均须在上午办理。商转公贷款发放和商业住房贷款还款应于同一天完成,因故未能偿还的,商业银行应将商转公贷款资金退回至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账户。
(5)商业住房贷款全部结清的,商业银行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及抵押注销手续,采用本套房产抵押的,商业银行需将注销凭证送交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更新于: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