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第一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银服务区5、6号窗口;
(2)泰州市凤凰街道凤凰东路50号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分中心3号综合受理窗口、6号综合受理窗口
更新于:2024-03-05